Ag尊龙平台
县政府文件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县政府信息公开 >> 其他文件 >> 县政府文件
索引号: 331122000000/2024-10654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11-12
文号: 缙政发〔2024〕107号
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岩西公路以南笕川区块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11-14 16:53:19 文章来源: 缙云

新建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单位:

《岩西公路以南笕川区块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缙云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岩西公路以南笕川区块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一、为妥善做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对其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补偿安置工作(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切实?;ぱ椅鞴芬阅象却ㄇ橄钅坑玫胤段诜课菟腥ㄈ耍ㄒ韵录虺票徊钩ト耍┑暮戏ㄈ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区块实际情况,制定本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二、缙云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为征地房屋补偿工作指导单位,新建镇人民政府为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具体实施单位(以下简称补偿人)。

三、征地房屋补偿实行货币补偿、迁建安置两种方式。

货币补偿是指补偿人根据被补偿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提供补偿安置资金,由被补偿人自行解决住房的补偿安置方式。

迁建安置是指补偿人按照被补偿房屋的合法占地面积确定安置用地面积,由被补偿人自行建房的安置方式。

被补偿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四、本项目迁建安置笕川万金畈地块的,土地性质为集体;迁建安置在330国道缙云东渡至永康交界段改建工程房屋拆迁安置房项目——笕川村安置点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具体以规划为准)。

五、被补偿房屋的合法权源以《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有效权属凭证为准。未经产权登记及权源不明确的房屋,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认定。

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予以补偿安置;经认定可处罚并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确认补偿安置;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配合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可给予适当补贴。

有合法权源的天井参照建设用地征收标准给予补偿。

被补偿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确认补偿安置建筑面积为房屋安置的计算建筑面积。

六、安置人口资格认定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为截止日。被补偿人的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被补偿人的被补偿房屋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前没有析产过户,需要析产分割的,原则上须按户数平均分割。

被补偿房屋属于共有产权,共有人未达成分摊协议的,以共有权人作为一户予以补偿安置。

七、房屋价格计算:被补偿房屋价值与安置房屋供应价格,采用重置价和市场评估价计算。

(一)重置价是指在当前的建筑技术、工艺水平、建材价格、运输费用和人工费用等情况下,重新构建与原有房屋结构、式样、质量、功能基本相同的房屋所需的费用,但不包括征地、绿化、道路及配套设施等费用,重置价按缙征〔2024〕2号文件执行。

(二)市场评估价是指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的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被补偿住宅房屋和安置房屋具体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和土地性质、土地使用权类型(国有划拨、出让)等因素确定。

八、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补偿人在缙云县入围的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三分之二以上被补偿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有效;不能协商选定的,由补偿人采取抽签方式随机确定。

抽签过程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列入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成本。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补偿人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九、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应当根据本方案规定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和金额、补助奖励标准和额度、安置地点、安置方式、安置用房户型和套数、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生效条件及补偿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事项。签订协议的被补偿人以户为单位,以户主为代表。

十、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被补偿房屋的计算建筑面积全部选择货币补偿,在货币补偿的基础上(不含附属物、装修、临时周转、搬家补助、奖励等费用)增加20%的奖励;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被补偿房屋后, 补偿人一次性付清所有应付款项。

十一、被补偿人选择迁建安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被补偿人符合“一户一宅”,且户口在新建镇笕川村,属同时享受所属村民小组(自然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完全权利和义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名单由笕川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报新建镇人民政府备案。

(二)被补偿房屋为住宅房屋,且合法建筑占地面积为21.25平方米以上。

(三)被补偿人在本次征地房屋补偿前未实行异地安置、迁建安置或公寓安置。

(四)符合本方案第十三条的规定。

十二、被补偿人选择迁建安置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符合“一户一宅”的被补偿人,以户为单位依据其合法的建筑占地面积予以安置,户与户之间的安置面积不得调剂。安置用地按被补偿房屋占地面积可实行凑间安排,每间占地面积根据选择的安置地块确定。其中:

1.选择笕川万金畈地块的,每间安置用地占地面积为40㎡。被补偿人合法建筑占地大于20㎡,小于60㎡的,最大安置占地面积为40㎡,被补偿人合法建筑占地大于60㎡的,每户最大安置占地面积为80㎡;

2.选择330国道缙云东渡至永康交界段改建工程房屋拆迁安置房项目——笕川村安置点的,每间安置用地占地面积为42.5㎡。被补偿人合法建筑占地大于21.25㎡,小于63.75㎡的,最大安置占地面积为42.5㎡,被补偿人合法建筑占地大于63.75㎡的,每户最大安置占地面积为85㎡。

(二)不符合“一户一宅”的被补偿人,可选择红线范围外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全部无偿拆除,土地交付给村集体(办理无偿交付手续),或将红线范围外集体所有土地房屋不动产权证变更至村集体后作迁建安置,但该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可计入安置用地凑间面积,凑间后剩余面积不予补偿安置。

(三)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未超过安置用地面积的:

1.占地面积不足部分,按600元/㎡收取凑间费用;

2.被补偿房屋计算建筑面积未超过安置建筑面积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3.超过安置建筑面积部分,按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但超过的计算建筑面积对应占地面积[超过的计算建筑面积/(被补偿房屋计算建筑面积/被补偿房屋占地面积),下同]部分,应按600元/㎡收取凑间费用。

(四)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超过安置用地面积的:

1.超过的占地面积对应计算建筑面积[超过的占地面积*(被补偿房屋计算建筑面积/被补偿房屋占地面积),下同]部分,按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2.被补偿房屋计算建筑面积扣除第1项后,剩余计算建筑面积未超过安置建筑面积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3.被补偿房屋计算建筑面积扣除第1项后,剩余计算建筑面积超过安置建筑面积部分,按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但超过的计算建筑面积对应占地面积部分,应按600元/㎡收取凑间费用。

(五)迁建安置土地的有关规费缴纳由补偿人负责,但超过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由被补偿人按规定缴纳。

(六)迁建安置用地的选择办法另行制定。

(七)迁建安置房屋建设的有关规定:

1.迁建安置房屋建设标准按村民建房有关规定执行;

2.被补偿人应按照补偿人统一规划设计的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外立面等,由补偿人统一监督管理。

十三、被补偿人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时,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

十四、按规定腾空后的被补偿房屋归补偿人所有,由补偿人统一处理。

十五、搬迁补助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被补偿房屋腾空后,根据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补偿人6元/㎡的搬迁补助,每户不低于1000元,共有产权(含继承、析产、分摊)按一户计付。

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1次计算;选择迁建安置的搬迁费按2次计算。

十六、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被补偿人自行解决临时周转房。补偿人在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后每6个月支付一次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补偿房屋在腾空验收合格后,按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被补偿人十二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选择迁建安置的,被补偿人提交房屋腾空验收申请书,经验收合格之日起,到补偿人提供安置用地之日止,补偿人按被补偿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月的标准给被补偿人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地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双倍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过渡期为被补偿人房屋经腾空公告截止之日起至选屋基日止,该时间为两年。

补偿人提供安置用地后,按被补偿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18个月的安置房建设期临时安置补助费。

十七、奖励:

(一)被补偿人在补偿人规定的期限内配合房地产评估机构做好被补偿房屋评估工作,且在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时间内腾空并移交房屋的,补偿人根据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补偿人50元/㎡的奖励,具体评估时间另行公布。

(二)被补偿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按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奖励。第一批次奖励200元/㎡;第二批次奖励100元/㎡;第三批次奖励50元/㎡;逾期不享受奖励。具体签约批次时间另行公布。

(三)被补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搬迁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房屋钥匙的,按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奖励。第一批次奖励200元/㎡;第二批次奖励100元/㎡;第三批次奖励50元/㎡;逾期不享受奖励。具体腾空批次时间另行公布。

十八、本补偿安置方案自2024年11月12日起施行。


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岩西公路以南笕川区块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wps

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岩西公路以南笕川区块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附件:
附件:
Ag尊龙平台